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
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倡议书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全县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倡议:
一、本倡议书所称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二、所有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养成爱护、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努力为野生动植物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良好栖息环境。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弹弓等工具,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候鸟栖息地及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猎。
四、严禁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标本、羽毛、骨骼、药材等)以及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禁用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花鸟市场、农贸市场等)以及餐饮场所(餐馆、农家乐等)为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条件或交易服务。
五、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范围,不得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 “三有” 野生动物。需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事先向县林草局报告,经科学评估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放生地生存的当地物种进行放生,严禁私自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违反本倡议书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未列举的其他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以及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救助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