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7-01
新疆/吐鲁番 质疑投诉
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吐鲁番-2026-07-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信息化设备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锐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科机电城*区*****号*楼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将“原厂授权文件”设为评审因素,违反财政部第**号令强制性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代理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加盖原厂鲜章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原厂授权文件,属于变相资格门槛,增加代理商投标成本,限制市场竞争。
查明的事实: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智慧黑板”“教室教学软件”“教室管理系统”“**网络音柱”等设备的参数要求中,确实存在“投标时提供具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原厂鲜章”“提供著作权证书、原厂授权文件”等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虽然被投诉人主张上述要求为评分项的佐证材料,但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或原厂鲜章的材料,实质上是将生产厂家的背书作为评审条件,增加了代理商获取投标材料的难度和成本,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限制了公平竞争。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限定“非***产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产品生产方式进行歧视性干预,排斥潜在供应商。
查明的事实: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教室教学软件”和“教室管理系统”的参数要求中,明确设定了“产品为非***产品”的条款。***(代工生产)属于合法的生产模式,其产品质量及售后责任由品牌方依法承担。采购人限定“非***产品”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相关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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