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7-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幼儿园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宿县顺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红旗街以北,安徽商会以西数字科技大厦***室
被投诉人:新疆孚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号怡和丽园小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向新疆孚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阿克苏市幼儿园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号)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本项目中标企业阿克苏丝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阿克苏丝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无效。
(二)投诉诉求
我公司恳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阿克苏丝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候选人。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项明确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财政部门于****年*月**日对阿克苏丝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阿市财处罚〔****〕*号),处罚金额不在《财政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中对“较大数额罚款”(≥***万元)的认定范围,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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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温宿顺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