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6-07-01 00:00:00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欧孚生物科技年产*万吨纳米碳增效剂、**万吨大量元素水溶性药肥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宜都市发改局,欧孚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报来《宜都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欧孚生物科技年产*万吨纳米碳增效剂、**万吨大量元素水溶性药肥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都发改文〔****〕**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万吨/年纳米碳增效剂生产线、**万吨/年大量元素水溶性药肥生产线各一条,同步建设各类公辅设施。主要产品为纳米碳增效剂、水溶性药肥,主要设备有造粒机、烘干机、热风炉、破碎机、空压机、变压器等,建成后形成年产*万吨纳米碳增效剂、**万吨大量元素水溶性药肥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号)和委托机构(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吨标准煤(等价值为****.**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万千瓦时、热力******.**吉焦、天然气**.**万立方米,年耗新水*.**万吨。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宜都市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宜都市发改局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宜都市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