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2026-07-01 00:00:00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联系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
采购人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寄来的《质疑函》,对****年“八一”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我公司进行答复,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质疑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答复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未损害供应商权益,不在供应商可质疑的范围内。且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具有定制属性,非市场流通的标准货物,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范畴。而综合评分法可避免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符合政府采购的择优原则,合法合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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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