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2026-07-01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新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新疆/阿克苏-2026-07-0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购销及供暖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新和县新和镇和谐西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规避公开招标、违规约定接受供应商“无偿捐赠”合同等行为”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采购人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月**日与“新和县开源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为期*年的购销及供暖服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三年总计***.**万元。目前该合同已经履约完成。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年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申报采购计划的情况下,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年期供暖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万元合同约定“本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年,在三年承包结束时,乙方在同等价格享有优先二次承包,二次承包(三年)后,锅炉归甲方所有。如果在本合同三年承包结束时,甲方不让乙方二次承包,甲方需讲锅炉每年按总价的**%折旧给乙方”条款,该条款存在严重不公平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另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于****年 *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年*月**日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虽然提交申辩书,可未提交申辩书上提出的申辩理由的印证资料,所以未采纳本次申辩书。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给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对上述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审批流程,对近三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及自查结果报送我局;二是对新和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给予警告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问题线索移交新和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依法向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和县财政局

*、联系人:米热古丽·阿不来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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