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7-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宝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七道湾路 ** 号
被投诉人:新疆疆跃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杭州路云山悦府**号楼
五、基本情况
“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根据项目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的约定,经“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评审小组评审,我公司标项 * 竞标文件未实质性的响应采购文件内容。未实质响应内容:“提供的完税证明不足六个月”,竞标无效。
投诉事项*:经查阅贵公司本次投标全套文件,仅附具一份填发日期为 **** 年 ** 月 ** 日的税收完税证明,该凭证税款所属期主要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未覆盖投标截止日前完整六个月周期。同时,贵公司投标文件内未附带纳税申报表、无欠税证明或其他任何补充佐证材料,未对材料缺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投诉人表示: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附带提供零申报纳税申报表、无欠税证明或其他任何补充佐证材料,故我单位没有做出单独说明。况且这是国家统一规定,是常识性问题,无需做专项说明。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规定,供应商仅提供*个月的完税证明,缺失第*个月的有效纳税或零申报证明材料,未能完整响应招标文件“提供六个月完税证明”的实质性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其竞标无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及法定程序。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机关认为,若当期确为零申报,供应商应当主动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或“零申报纳税申报表”作为补充佐证。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具有严格的客观性,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常识无需说明、文件未要求补充材料”不能对抗招标文件硬性要求,政府采购资格审查实行材料形式客观审查标准,不以企业主观认知、行业常识豁免材料提交义务,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