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7-01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新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7-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华夏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号东光大厦二区****室

被投诉人:新疆疆跃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杭州路云山悦府**号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吉农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号小三层

当事人:新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新和县红光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新和县新增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二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制定“业绩时间限定过短,人为设计准入门槛,倾向性明显,招标文件要求仅认可****年*月*日以后的类似业绩”。
投诉事项*:评分权重严重失衡,报价仅**分、商务**分,价格竞争形同虚设。
投诉事项*:***万元的大额项目不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违反国家强制性政策,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三次变更招标文件,越改越封闭,存在明显量身定制,排除异议嫌疑。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履职严重不当,存在明显倾向性,违规设限,多次修改仍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该项目“评分标准的仅认可****年*月*日以后的类似业绩”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约束业绩完成时间,仅认可****年*月*日以后的类似业绩。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该项目价格**分,占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的规定,该评分标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该项目预算金额*******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库 (****) **号)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对项目的三次变更纠正前期文件中的违法违规条款,且程序合法。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通过核查,该项目未发现代理机构在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过程中明显倾向性、违规设限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和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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