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蓝领公寓电梯采购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民丰蓝领公寓电梯采购项目更正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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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民丰蓝领公寓电梯采购项目

更正答疑内容

问题一:

交易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评审标准序号*,要求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的得*分,本项最高得*分。(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并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提疑依据:我司为制造商授权参加投标的代理商,针对此条,只能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资质文件。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认回复:此条是否可以更正为投标人或制作商提供? 盼回复!感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

投标文件评分评审办法前附表第一条要求“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的得*分,本项最高得*分。(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并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问:电梯产品质量由制造厂家管控,代理商仅负责供货、安装;代理商不从事生产,绝大部分电梯经销商无法自行取得生产端三体系证书。在允许代理商投标的前提下,硬性要求投标人自身持有三体系证书,等于变相排斥代理商,限制只有生产厂家才能投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特建议此条要求改为“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的得*分,本项最高得*分。(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并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答:据查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我司认为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页

*、顶层高度招标文件要求******,图纸上顶层高度(吊钩下)为******,确认是否图纸为准

*、招标文件要求轿厢净高******,现图纸显示顶层高度(吊钩下)为******,无法满足该轿厢净高,是否根据顶层高度调整

*、招标问价要求的轿厢尺寸根据井道尺寸无法满足,是否可以根据实际井道尺寸调整

*、*** 客梯兼无障碍(配置)无障碍功能 井道尺寸宽*****深****,轿厢净尺寸为宽*****深*****高****。

答:采购人未提供图纸,不存在图纸数据。且交易文件上已经注释了投标人现场自行复核,如有变动,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项目监督机构

(必填)

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九堡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沙大道*号

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必填)

发包人信息

名称: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通盛路***号

联系人:熊工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双龙街***号金色西溪商务中心*座*楼

联系人:贺仪、任高山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