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自来水供水设施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2026-07-01
辽宁/大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自来水供水设施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辽宁/大连-2026-07-01 00:00:00
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辽宁/大连-2026-07-01 00:00:00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自来水供水设施出租项目挂牌公告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自来水供水设施出租项目辽宁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自来水供水设施出租项目 | ||
|---|---|---|---|
| 项目公告号 | ********* | 农村产权类型 | 其他 |
| 流转方式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平顶山村 | |
| 挂牌时间 | ********** 至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 项目坐落 | 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平顶山村 | ||
| 标的类型 | 标的物数量 | * | |
| 所有权性质 | 权属分类 | ||
| 挂牌方式 | 总价挂牌 | ||
| 挂牌总价 | 元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不涉及) | ||
| 加价幅度 | 元/次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 |||
| 履约保证金 | * 元 | 履约保证金说明 | |
| 流转期限 | **********~ ********** | ||
| 特别提示 | 按转出方要求流转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止。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不变。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 ||
| 价款支付方式 | |||
| 是否场内结算 | 场外结算 | ||
| 流转用途 | |||
| 现场踏勘联系人 | 刘先生 | 现场踏勘联系电话 | *********** |
| 流转特别情况说明 | 标的实际情况以现场勘察为准,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流转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及履约程序。 一、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坐落于平顶山镇镇区范围内,核心标的设施包含自来水供水站房屋、供水机组、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水质监测设备、公共供水管网、阀门井、检查井及全部配套附属设施。标的具体范围、设施状况均以现场现状为准,公示内容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不得以设施现状、公示信息偏差等为由,向转出方主张减免费用、索赔及其他权利。 二、出租相关事宜 本次出租标的为平顶山镇镇区范围内平顶山镇人民政府所属自来水供水站房屋、供水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公共供水管网、阀门井、检查井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独家经营管理权,涵盖标的范围内日常供水运行、设施日常巡查与管护、水费依规收缴、用水用户服务、全域饮水安全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全部相关运营管理事项。 三、受让方责任与义务 *.* 水费收缴管理责任 合同期内,受让方须严格遵照平顶山镇自来水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水费收缴工作,严格执行既定收费标准:平房住户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收缴;楼房住户按水表计量*.**元/立方米标准收缴;商业用户按水表计量*.**元/立方米标准收缴。受让方严禁私自抬高、变相调整水费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违规加价。镇政府前后办公楼及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免费供水政策,受让方不得向其收取任何水费。受让方须规范水费收缴台账,依规公示收费标准,接受镇政府及群众监督。 *.* 供水保障与服务责任 受让方须全面保障平顶山镇镇区居民**小时不间断稳定供水,科学合理制定供水调度方案,严禁无故停水、擅自限水、减量供水。因设备检修、管网维护、设施改造等确需停水的,受让方须提前**小时向辖区用户发布正式停水公告,做好群众解释沟通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停水影响。受让方须建立常态化供水报修处置制度,严格落实“小修不过夜、大修限时办结”服务标准,及时处置用户用水报修问题,持续提升民生供水服务质量与群众满意度。 *.* 水质安全管理责任 受让方为项目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国家饮用水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规范日常水质消毒全流程,完整留存消毒作业台账记录。受让方须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委托一家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全域水质全面化验检测,全部检测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检测合格报告须及时报送平顶山镇人民政府备案留存。运营期间若发现水质异常、水体污染、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受让方须立即停止供水作业,第一时间启动水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即刻上报镇政府。因受让方巡查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操作不规范等自身原因引发水质安全事故、群众损失及各类处罚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后续整改费用。 *.* 设施管护与维修责任 受让方全权负责项目范围内用户室内管线、非公共区域供水管线、阀门、水表等全部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维修、养护工作,作业产生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每日对供水站主体设备、全域供水管网、阀门井、检查井等核心设施开展全覆盖巡查,建立完整巡查台账,及时排查、处置管网跑冒滴漏、设备故障、设施老化等各类问题,保障设施常态化正常运行。枯水期、汛期等特殊时段,受让方须优化供水调度方案,强化非生活饮用水监管力度,严厉杜绝违规取水、私自引水、浪费水资源等行为,保障全域供水秩序稳定。 *.* 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责任 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期对供水运行设备、电气控制系统、消毒药品储存、作业场地等开展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风险,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受让方须提前制定停水、管网爆管、水质污染、设备故障等各类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配齐配足应急物资、设备及工具,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突发事件可快速处置。发生各类突发情况时,受让方须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并全力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秩序维护、善后处理等工作,因处置不当、推诿懈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禁止转租及违规运营责任 合同期内,受让方不得将本项目自来水设施经营管理权以转租、挂靠等任何形式交由第三方运营,不得擅自改变供水设施原有使用用途、挪作他用。受让方严禁违规排放污水、污染供水水源及周边环境,严禁擅自关停全域或局部供水、故意刁难用水用户、吃拿卡要、违规牟利。受让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项目经营管理权,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租金不予退还,由此引发的群众损失、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及全部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合同期满移交责任 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约的,受让方须将供水站房屋、全套供水设备、全域供水管网、阀门井、检查井、消毒设施、水质监测设施及全部配套附属设施,全部恢复至承租起始时的完好、整洁、可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确保设施无损坏、无缺失、无严重锈蚀、无故障、无安全隐患,并无偿、完整、顺利移交转出方。若移交时设施存在损坏、部件缺失、老化失效、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受让方须在合同终止前完成全面维修、更换、补齐,或按照第三方评估价值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资格限制 为保障平顶山镇镇区供水稳定、饮水安全及民生服务质量,本项目实行定向限制性报名。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下述全部资格条件,方可参与报名及交易;若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查实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任一资格条件的,本次竞得结果直接作废、项目流转终止,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户籍身体:拥有新宾满族自治县本地常住户籍,年龄 **—** 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够独立完成项目运营管理工作。 *.* 征信品行:无犯罪、失信被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遵纪守法、群众评价良好。 *.* 业务能力:掌握乡镇供水运营、管网管护、水费收缴等业务,具备水电维修、设备操作、应急处置相关能力,有供水管理从业经验。 *.* 服从管理:自愿接受镇政府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严格遵守各级饮水安全、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规定,服从政府供水调度及应急安排。 *.* 履约要求:自愿签署安全、水质、服务相关承诺书,按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全面承担供水运营主体责任。 五、特别告知 本公告所披露的全部条款、项目要求、权责约定及资格条件,均为后续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的既定内容。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项目竞买、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充分知悉并自愿完全接受本公告全部内容,认可本公告所有条款将作为成交后正式合同的履约依据,自愿承诺成交后严格恪守、全面履行全部义务,后续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变更诉求或主张免责。本公告内容如与后续正式合同模板内容存在歧义或未披露事项,均以正式合同模板内容为准。 | ||
| 限制条件 | *.禁止改变标的用途。*.禁止破坏附属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 |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需拥有新宾满族自治县本地常住户籍,法人、其他组织需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本地注册经营主体。 | ||
| 合同签订规定 | 同意按照《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 ||
| 交接规定 | 同意按照《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与受让方进行资产资源交接。 | ||
| 备注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名称 | 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人民政府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平顶山村 |
|---|
交易条件与交易保证金
| 交易条件 |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大连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 |||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农交中心平台进行会员注册及补充会员信息并在本项目标的中进行报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农交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价资格。若非转出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出方和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流转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出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报名咨询
| 报名咨询人 | 报名咨询人联系电话 | ||
|---|---|---|---|
| 网上报名地址 | 现场报名地址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 公开披露附件 |
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对大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