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6-07-01 00:00:00
杭政储出【****】*号地块涉及地铁*号线减振降噪改造项目轨道振动、环境振动和二次辐射噪声检测补充公告
各投标人:
杭政储出【****】*号地块涉及地铁*号线减振降噪改造项目轨道振动、环境振动和二次辐射噪声检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投标人提问答复
*、关于用户需求书“六、检测执行标准与评价依据”
所列第*条《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与第*条重复,该条是否应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
第*条《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动态检测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动态检测技术规范》为北京市地标,对应标准号是****/* *********,而标准号***/* ********对应的标准名是《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望明确标准依据。
第*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对应标准号是**/* *****.******,而标准号**/***********对应的标准名是《旅客列车******供电系统》,应当与本项目技术服务内容无关。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六、检测执行标准与评价依据”中“*.《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修改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
(*)“六、检测执行标准与评价依据”中“*.《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动态检测技术规范》(***/****)”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 *********)”。
(*)“六、检测执行标准与评价依据”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营监测技术规范》(**/* *****.******)”。
*、关于测点布置
在*.*章节,要求“在断面拱顶、左右拱腰布设测点”,对于已通车线路,拱顶为高压接触网位置,实际中无法布设测点,且在“附件*:监测内容和测点布置”详表中,也未规定拱顶测点,是否明确以“附件*”中的点位为准。
答:拱顶不作要求。
*、关于成果交付要求
第*条第(*)款,“成果报告提交时,中标人须一并附上受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佐证材料(如有),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附表)。佐证材料应清晰列明隧道壁、道床、钢轨铅垂向振动加速度检测项目及配套执行标准,以此证明拥有对应参数的合法检测能力。”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年*月**日),对于本项目隧道内专项检测要求的测点中,仅有“隧道壁垂向振动加速度”(即振动源强点)可以依据**********出具附带***资质的检测报告,其他检测点位只能出具测试分析报告(盖单位公章)。
成果交付如为:敏感点室内外振动、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检测报告(公章+***检测资质),隧道内专项检测分析报告(公章),隧道壁振动源强检测报告(公章+***检测资质)是否能够满足服务要求。
答:交付的成果只要求公章,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里要体现检测能力。
招标人:杭州铁安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