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 [2026]508号)
2026-07-01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 [2026]508号)
吉林/白山-2026-07-0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小学科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号凯利中心***号

*、被投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长白大街**号

*、被投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白县政府三楼西侧采购中心办公室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月*日收到质疑函)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补正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在未依法答复质疑、未说明任何废标理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以“废标”方式推翻中标结果,废标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投诉事项二:废标决定实体上缺乏法定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废标情形。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未在法定 *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处理结果,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转交未载明质疑供应商名称的匿名质疑函,且质疑答复函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未依法在作出废标决定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 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声称已书面报告,但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请求财政部门查明。

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废标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对事后补发的《废标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该说明不具有证明废标决定合法性的效力。)

*、请求依法确认被投诉人未在废标当日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投诉人就废标决定向所有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请求依法确认废标决定被撤销后,本项目应继续按照原中标结果开展采购活动,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就初始质疑事项(****年* 月**日、*月**日收到的质疑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书面质疑答复,并依法书面通知投诉人;

*、请求依法认定被投诉人未在法定*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质疑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并予以相应处理;

*、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提供其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废标决定的全部材料,以便投诉人核实;

*、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询价响应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废标情况说明后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学科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该项目废标情况说明,并于****年*月*日邮寄纸质情况说明到投诉人;*月**日被投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给中教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了质疑答复函。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在询价响应文件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产品“体重秤、电子天平”填写的生产厂为山东曙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信息公开网站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未查询到山东曙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证书)相关信息,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号,****年*月*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取得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证书) 后,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吉林省关于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如实填报《声明函》,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而投诉人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确将电子天平(********)和体重秤(*******)的生产厂填写为无生产资质(***证书)的山东曙畅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国办发〔****〕**号文件规定,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固废标理由合理。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学科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邮寄给中教科技有限公司纸质《废标情况说明》;****年*月*日收到中教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年*月**日回复中教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但未及时邮寄纸质《废标情况说明》,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相关规定。

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废标情况说明后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学科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年*月**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该项目废标情况说明,并于****年*月*日邮寄纸质情况说明到投诉人;*月**日被质疑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给中教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了质疑答复函。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年*月**日被投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学科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于****年*月**日出具该项目废标情况说明送达长白县财政局,并于****年*月*日邮寄纸质情况说明到投诉人。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今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及时对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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