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右江民族医学院
项目名称: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二期第一批教学科研用房及学生食堂项目建议书和可研编制调整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右江民族医学院百东校区二期第一批教学科研用房及学生食堂项目建议书和可研编制调整服务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我校于****年**月*日与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百东校区二期第一阶段教学实验用房及学生食堂项目建议书和可研编制服务》合同,签约合同价******元,合同编制范围包含百东校区二期动物实验用房、室内体育训练中心、院系实验楼*、院系实验楼*、学生食堂*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编制服务。现因部分单体项目整合,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发生调整,须对原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调整。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且已形成初稿,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并深度掌握项目前期基础资料、校区规划条件、建设需求及相关审批要求。若由原单位继续承担调整编制工作,可有效保障服务连续性、避免重复投资、缩短编制周期。经初步市场询价,本次调整编制费用约*.*万元,费用估算合理。
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本次调整系因项目建设规模及单体整合方案发生变更,属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调整,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原编制单位已深度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掌握全部基础资料,若改由其他供应商承担,需重新熟悉项目情况、收集基础数据,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调整编制工作,将严重影响项目后续报批进度。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本次调整编制服务是在原项目建议书和可研编制服务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属于对原有采购项目的服务配套,需要与原成果保持技术路线、编制深度、数据口径等方面的一致性。添购金额*.*万元,原合同金额******元,添购金额占原合同金额的比例约为*.**%,未超过**%。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号广西能源大厦**层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