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06-30 00:00:00

宁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采处〔****〕*号
项目名称:宁县****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二批)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贾军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对宁县****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二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身份及职称资料出现在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列为公共课程授课讲师,与本项目相关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涉嫌未主动回避参与项目评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评审专家承诺书、相关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当事人身份及职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自身问题,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之规定,对贾军锋处以*****元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宁县财政局。联系人:李凡;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