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2026-06-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柳州市教学设备供应站
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号启元广场*座
被投诉人*: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涉嫌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中学课桌椅,采购人在国家及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校园日常教学及安全需求,设置了个性化技术要求与服务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本次招标采用涵盖报价、信誉、技术参数、质保、实施方案、设计及售后等多维度评价的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结合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的判定,质疑答复不存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