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6-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沙雅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沙雅县教育局
地址:沙雅县育才南路*号
被投诉人*:沙雅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沙雅县金城新天地小区**号楼*单元旁边*层楼*楼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年沙雅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年*月*日,由沙雅县教育局和沙雅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共同予以答复,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品牌,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投诉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智慧黑板等技术参数需要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报告,而"国家权威检测报告"是指具备***或****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之报告,检测报告中已载明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不存在标准缺失情形,并且参数设置未指向特定品牌或供应商,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该项目采购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二)项: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清单中信息化设备 智慧黑板要求"嵌入式系统版本≥******* **"是对操作系统底层架构版本的性能要求,而*******为开源操作系统标准,非单一厂商私有系统,具备充分竞争空间,条款也未限定特定品牌、型号或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技术参数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未构成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和技术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强制性标准是市场准入的底线,并非采购需求的上限。采购人为了获得更优质的护眼教学效果,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属于正当行使采购需求制定权,旨在通过竞争机制择优录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采购人将具体的性能指标(可视角角度)作为技术评分项,是对产品质量档次的区分,不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违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要求视频展台与交互智能平板、教师显示器与教学主机为同一品牌是基于教学系统整体兼容性、稳定性及售后服务的实际需要,不同品牌设备间接口协议、驱动软件可能存在私有化差异,混用可能导致系统调试复杂、故障责任难以界定,从而实际影响教学效率和后期运维成本,这与合同履行的质量、效率直接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合理要求,而非不合理的歧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要求提供于现有教育云平台对接的承诺函是为落实教育信息化互联互通政策,保障业务连续性,要求加盖公章是确认供应商履约能力与意愿的常规商务措施,未限定特定供应商。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设定“智能讲台一体机设置物理实体快捷按键≥*个”的技术参数,是基于教学场景实际操作便利性提出的功能性需求,符合项目特点。该参数在市场上具有竞争性,未指向特定品牌,也未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关于该参数限制创新、排斥竞争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采购人设定该色域指标旨在筛选显示性能合格设备、杜绝劣质产品用于教学,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及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相关规定。投诉人仅凭主观意见主张 **%***% 色域可满足教学需求,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无法证明该参数限制合格供应商、排除市场竞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采购人设定高透光率标准是为保障显示效果,系结合自身使用需求设置。而投诉人称透光率≥**% 标准不合理、适用厂商极少,但仅为主观推测,未提交有效佐证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沙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雅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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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