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隆基大厦B座9B房产
2026-06-30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隆基大厦B座9B房产
天津-2026-06-30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天津-2026-06-30 00:00:00
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隆基大厦*座**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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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海南省
海口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范女士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隆基大厦*座**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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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本标的资产为空置状态,不存在租赁情况。 *、标的房产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联系人:范女士 ***********(集中组织预展,意向受让方须在工作日内提前电话预约),预展地点:标的房产所在地。 *、意向受让方在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由转让方签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文件从转让方处领取)。 *、标的房产证载所有权人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转让方已向相关部门确认无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过户,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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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国林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董事会****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第*次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需在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的指定账户,其交纳的保证金由天津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其余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天津产权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转让公告附件《承诺函》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