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6-30 00:00:00
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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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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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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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污水系统管网联通调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回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项目联合体中标,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样,施工合同协议书业主单位为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请问***项目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针对上述情况,投标文件中需补充提供该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与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间关于此***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予以佐证,则予以认可。
*.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单中无法体现(*)(工程内容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工程内容须包含口径不小于******顶管)相应工程内容,提供业主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详细评审第②条业绩要求:****年*月*日至今,境内单项合同额***;*****万元市政公用工程,且工程含******及以上顶管施工。因顶管管径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工艺要求,一般不在合同或者竣工材料中直接体现,我司业绩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直接写明顶管管径,但是在该项目竣工图上(加盖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竣工图印章)清晰注明顶管内容及管径,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顶管管径不小于******顶管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竣工图为工程法定归档备案资料,客观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施工内容,具备完整证明效力。
请问该加盖图章的竣工图,是否可作为有效补充佐证材料,认可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予以认可?
回复: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外,其他业绩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号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丁晨风
联系方式:*************、********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