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6-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若羌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微调方案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巴州垦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号鑫望角商业广场*栋三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博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邮政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党政联合办公大楼
五、基本情况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新疆博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若羌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微调方案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年**月**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巴州垦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月**日向新疆博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新疆博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月**日对质疑进行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月**日巴州垦创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技术实施方案”、“监测数据档案管理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方案”、“应急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中的多项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标准主观性过强,无明确可评判的量化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拟投入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大气科学等)正高级职称的得* 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的得*分;其它职称得*分;*、拟投入的团队成员:具有生态环境类副高级职称*人(含)以上的得*分;*** 人的得*分;*人以下的得*分;没有不得分”中关于项目团队人员职称的评分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投标人提供监测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器材、仪器档案清单,产品说明及产品彩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的设备器材齐全,满足本项目*个点位同步监测、*项污染物检测需求,仪器均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得*分,缺*项扣*分,扣完为止”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采购份额的相关要求表述模糊、前后矛盾,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企业类似业绩”中未对“本项目相关类似业绩”作出明确定义和界定范围,评审标准无明确可评判的客观依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且项目预算***万元,是项目实际成本**多万元的*倍多,中标金额***万元,涉嫌串通、侵占、骗取财政资金,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等罪。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在项目未招标前已经开始项目实施,且本次项目中标价在***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本机关核实的情况,对于评分标准“技术实施方案”、“监测数据档案管理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方案”、“应急服务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有着明确的细化、量化的描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微调方案编制及深度解析,涉及众多专业技术领域,对人员专业能力有着一定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对于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的评分标准明确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整体预留,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内容均缺少法律及事实依据,故投诉均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核实,此项评分标准在更正公告中已经修正。故本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以上投诉内容在投诉前未经合法有效质疑,且均缺少法律及事实依据,故投诉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对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若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羌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