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6-29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厦门市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号滨南公交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赖敏强
被投诉人*: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新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黄和金
被投诉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凤翔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宋洋一里**号
法定代表人:赖伟春
相关供应商*:厦门核心保安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盛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祝兵
相关供应商*:厦门市自然门保安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柏延
投诉人厦门市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安公司”)参与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代理的“两个中心片区安保维稳辅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中,对翔发采购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凤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翔街道”),采购标的为“两个中心片区安保维稳辅助服务”。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厦门核心保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心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变更厦门市自然门保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门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厦门保安公司于****年*月**日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翔发采购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厦门保安公司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凤翔街道及相关供应商核心公司和自然门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凤翔街道和相关供应商*自然门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相关供应商*核心公司未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
在本投诉处理过程中,该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核心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翔发采购公司和凤翔街道另行确定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自然门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未实际履行。
投诉人厦门保安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符合性审查阶段,以厦门保安公司投标响应未逐项对应响应为由,认定厦门保安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判定投标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厦门保安公司认为:*.案涉评标否决行为无事实及招标文件依据。评标委员会仅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参考格式中“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的填报提示,认定厦门保安公司投标响应不达标、予以废标,该认定明显错误。其一,该项目招标文件全文无带“★”的强制性实质性否决条款,亦无任何条款明确约定:投标文件未逐条复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仅填报“完全响应”即视为未响应、投标无效。其二,案涉响应表仅为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编制格式,表格除固定表头外,所有内容均为空白,招标文件未规定未严格套用该空白格式即构成投标无效。厦门保安公司已严格对照该项目全部技术与服务采购要求,在响应表内逐项填充采购需求、逐项填报投标响应及偏离说明,并在投标文件第*******页作出专项实质性响应承诺,已完整实现逐项对应响应,不存在未填报、未响应的情形。其三,招标文件仅要求填报具体响应内容,未强制要求原文复述采购条款,“完全响应”属于清晰、合法的实质性响应表述;且该项目所有技术服务要求均为单一、明确的固定标准,无数值区间、大小对比类指标,厦门保安公司填报的响应内容清晰无歧义,不会导致评审无法判定,评标委员会以格式表述问题否决投标,属于自行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废标条件。*.本次评审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及法定评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号裁判精神,政府采购评审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严禁以非实质性的格式瑕疵、文本表述形式问题随意否决有效投标,不得增设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否决条件。该项目无明确无效投标格式罚则,评标委员会片面苛求投标文本表述形式、否定厦门保安公司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属于违规增设不合理评审门槛,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定原则。*.评标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剥夺厦门保安公司申辩补正权利。即便评标委员会主观认为厦门保安公司投标响应表述存在模糊、瑕疵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启动书面澄清程序,向厦门保安公司作出询问、给予厦门保安公司书面说明、补正、申辩的法定机会。但本次评审全程未开展任何澄清、告知、补正程序,直接一刀切否决厦门保安公司投标,评审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供应商合法救济权利。*.违法评审直接导致本次采购结果失真、丧失合法性。本次评审过程中,多家投标供应商因同类格式瑕疵问题被不当否决投标,直接导致项目有效投标人数量锐减、评标基数失真、市场竞争性严重不足。基于违法、错误的评审结论形成的中标结果,无法真实体现公平竞争原则,采购结果明显不公,严重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实质性损害厦门保安公司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撤销否决厦门保安公司投标文件的决定;撤销该项目中标结果,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翔发采购公司和凤翔街道答复意见:
翔发采购公司于质疑答复阶段,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人认为质疑成立,*人认为质疑不成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案涉评标否决行为无事实及招标文件依据”。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商务条件响应表”已明确要求“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厦门保安公司投标文件统一填写“完全响应”,未按要求内容逐项对应响应,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是否真正满足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条及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有据可依,并非无事实及招标文件依据也并非自行创设废标条件。*.关于“本次评审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及法定评审规则”。未填写具体内容属于实质性偏差,而非“细微格式瑕疵”。*.关于“评标委员会严重违反法定评审程序,剥夺厦门保安公司申辩补正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澄清适用于“含义不明确”的情形。厦门保安公司的问题是未按指令填写,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而非“含义不明确”。评标委员会无需也无法通过澄清程序使其变为有效投标。*.关于“本次采购结果失真、丧失合法性”。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在本次招标评审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各项评审工作,未有严重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实质性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自然门公司答复意见:
自然门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供应商,仅参与投标环节,无法知悉、亦无权限查阅该项目评标过程及其细节。同时,翔发采购公司也未向自然门公司提供相关过程材料。厦门保安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与自然门公司无任何关联。
经调查,我局查明:
一、关于招标文件内容规定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二部分“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规定:“…(*)重大偏差或保留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重大偏差或保留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①项目一般情形‘情形*’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情形*’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情形*’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的“编制说明”规定:“*.本章提供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该章关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的注意事项规定:“※注意:*.*‘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
经核查该项目《评标报告》,“评审结果”显示:“…厦门市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未按招标文件*.*‘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审查表显示关于厦门保安公司的审查结果中,“情形*”和“情形*”审查结果为“通过”,“情形*”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汇总审查结果为“不通过”;评审意见为:厦门市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符合性不通过。
即,评标委员会认为“厦门市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投标响应’项下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情形**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三、关于厦门保安公司投标文件内容
经核查厦门保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厦门保安公司在该表“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一致;在“投标响应”项下逐项对应填写了“完全响应”;在“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逐项对应填写了“无偏离,具体详见:服务方案”。
经核查厦门保安公司投标文件,厦门保安公司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四****、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承诺函中载明“参加此次投标我司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如下要求”,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部分“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相对应。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所列明全部“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未标示“★”,故该“技术和服务要求”均不是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所附格式之《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所附注意事项均既未规定“投标无效”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情形,也未标示“★”;厦门保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四****、技术商务响应承诺函”的响应内容完整、明确,既未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也未限制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不能证明其响应存在重大偏差或保留。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为由认定厦门保安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缺乏依据,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撤销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虽符合法定数量但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翔发采购公司和凤翔街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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