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2026-06-29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甘肃/定西-2026-06-29 00:00:00
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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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宏运高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岷县重点流域农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投标人)(一):甘肃宏运高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层****室

当事人(投标人)(二):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街名门首府北区暨商业综合体二期*号商业楼*段幢*层***铺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移交线索,经调查,甘肃宏运高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岷县重点流域农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地址、***序列号、硬盘号异常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数据、岷县财政局调查为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说明情况、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甘肃宏运高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泽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岷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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