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29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6-06-29 00:00:00
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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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铭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岷县人民医院****年学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五包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投标人)(一):甘肃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雁南路**号创业楼*座*楼***室

当事人(投标人)(二):甘肃铭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层****、****室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移交线索,经调查,甘肃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铭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岷县人民医院****年学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五包”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地址、***序列号、硬盘号异常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数据、岷县财政局调查为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说明情况、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甘肃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铭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岷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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