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嘉财采罚〔2026〕1号))
2026-06-29
甘肃/嘉峪关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嘉财采罚〔2026〕1号))
甘肃/嘉峪关-2026-06-29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嘉财采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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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财采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实景三维嘉峪关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楼********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参与“实景三维嘉峪关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证书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对河南时空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嘉峪关市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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