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2026-06-29 00:00:00
龙岗路(裕溪路-桃花潭路)工程招标文件补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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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路(裕溪路-桃花潭路)工程
招标文件补疑
招标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本项目异常低价指标为**%,请问在计算异常低价具体金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是否“四舍五入”?即*********.*****%=********.**元,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异常低价金额为********.**元。
*、招标文件***页,附录*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表*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备市政道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请问市政工程专业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满足要求。
*、评分细则原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自 **** 年 * 月 *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问题:请问我单位以参建单位身份获得的上述奖项是否认可?
回复:投标人为施工项目的承建单位或承建施工项目的联合体成员,获得的上述奖项予以认可;其余不予认可。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 年 * 月 *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 万元的市政桥梁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施工业绩。
问题:(*)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联合体业绩中同一专业分工是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请问共同承担的专业分工在本次业绩考核时是否按照共享原则以该专业分工的全部工作量予以认定。
(*)满足合同金额的市政公用工程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轨道高架段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提供的业绩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担的合同金额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联合体业绩中投标人所承担合同金额占比的,可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七)其它——第(*)条“综合管线沟槽回填及土方外运……该部分费用列入“土石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为“综合管线沟槽回填及土方外运……该部分费用列入“排水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本补疑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号
联系人:曹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高楚翘
电话:*************、********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