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七台河-2026-06-29 00:00:00
七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吉林省五斗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以西、浦东路以南洪湾国际****号
被投诉人:七台河市第一中学
地 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振兴大道
被投诉人:七台河市顺祥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七台河市第一中学“第一中学办公用门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中此次项目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技术参数要求等采购需求十分明确且标准化,不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投诉事项(二):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提供检验报告需加盖生产厂商公章,供应商需提供厂家正规授权和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承诺服务函并加盖公章以保证质量达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三):代理机构答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采购项目不仅包含办公⽤⻔货物采购,还涵盖原有旧门拆除、垃圾清运、成品保护、现场安装调试等施⼯内容,含部分无法量化非标准项,不属于单纯标准化货物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式管理暂⾏办法》第三条规定,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项目采购文件未将厂家授权、售后承诺函列为强制性实质性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项目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代理机构答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不规范,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七台河市顺祥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台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