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6〕80号)
2026-06-29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岭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6〕80号)
吉林/长春-2026-06-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中共长岭县委宣传部农家书屋及社区阅读空间图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辉弘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以北一克拉君顶国际****号**

被投诉人*:中共长岭县委宣传部

地址:长岭县岭城西路****号政府*号楼

被投诉人*:吉林省正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中意国际*座****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艺涵汇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号******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审结果存在严重错误,投诉人报价第二低(价格分约**.**分),综合排名仅为第四,而价格分落后投诉人约*.**分的第四名投标人及落后约*.*分的第五、第六名投标人反而排名在前,严重违背综合评分法的基本逻辑。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评审得分与排名明细,未依法公开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明,存在未享受价格扣除而评审委员会错误认可,或提交不实声明函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存在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围标串标重大嫌疑,涉嫌“低价中标、高价替补”操纵模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

经核实,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五十七条,投标人最终排名以价格、技术、商务总分确定,不能仅凭单项价格分高低判定评审存在问题。本项目专家打分均在招标文件规定分值区间内,计分汇总无误,电子化评审系统无畸高畸低异常打分预警,不存在法定评审差错情形。投诉人仅依据自身价格分较高推定评审违规,无客观事实支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中完整告知投诉人综合得分及最终排序,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同时,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通过查阅价格评审底稿,中标供应商未申报、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满足法定公示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核查全部投标文件、评标档案、价格优惠评审记录,中标供应商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全过程未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中标供应商未享受任何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存在评审委员会错误认可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对本项目全部开标记录、投标文件、供应商主体资料等核查确认,各供应商报价位为自主成本核算,无固定等差、等比规律数值差,未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直接认定串通投标的客观情形。“低价中标、高价替补”仅为投诉人主观推测,未提交能够证实供应商之间存在协商报价、统一操控投标等串通行为的实质性证据,无法认定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岭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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