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
2026-06-29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
甘肃/酒泉-2026-06-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
【信息发布主体:敦煌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

项目编号敦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敦煌市园林绿化和环卫事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南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兴华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层****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宸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硷沟沿***号大唐宫*塔**楼******室

我机关依法对“敦煌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及中转压缩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二期)”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包*和包*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每个大项都细化为若干子项,每个子项都有固定的分值。不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缺乏明确判断标准、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包*和包*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佐证材料之一,未限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前述材料才能得分,可任选其他技术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包*和包*将“中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及技术人员数量等”设为采购项目需求不合理,混淆投标履约主体,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提交时限模糊不清,若设定为投标时提交则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仅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投诉事项*所涉内容相关情况,中标人作为本项目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主体,向采购人披露所投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息,目的是确保项目交付后售后服务可落地、可追溯,属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合理要求,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包*大型多功能清扫车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要求车辆具备多种车联网功能,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变相倾向大企业,形成市场壁垒;并且要求提供功能截图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本次采购环卫清扫车辆用于城区常态化道路保洁,针对当前车辆发展前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采购人需要通过多种车联网功能,实现环卫作业精细化、数字化监管,因此投诉事项*所涉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同时,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是用于佐证投标产品能够实质性响应各项车联网技术参数,不属于变相要求提供样品的违法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包*和包*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经核查,招标文件存在未明确各付款阶段的具体付款时限情形,付款条款仅为合同履约时的约定内容,该瑕疵可在后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阶段,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经协商一致后予以细化完善,不影响中标结果。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和包*招标文件未明确“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致各投标人提交材料差异大,增加评审难度与争议。

经核查,除检测报告外,供应商提供的合法有效、能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各类佐证材料均属“其他技术证明材料”范畴,不存在不明确情形,不影响供应商响应。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前述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疏漏问题开展内部自查,规范后续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于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敦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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