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6-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垃圾拉运车辆采购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环境卫生运输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鹏志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外滩******栋*单元*层***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包*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包*技术指标评审项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包*、采购包*技术指标评审条款既依据偏离程度进行扣分,又设定非“★”条款负偏离超限制项数投标无效的规则,将同一技术要求同时用作评审因素和判定无效的依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包*将合同履行期限设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采购包*、采购包*付款周期过长,供应商收齐货款需五年,与政策要求不符,损害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