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石财采投〔2026〕31号)
2026-06-26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石财采投〔2026〕31号)
河北/石家庄-2026-06-26 00:00:00
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石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公共服务支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中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美景街与贾商路交叉口中国联通大楼*楼**室
被投诉人:河北中赀科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翰林观天下**号楼****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号中房元泰广场*单元***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一标段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支持质疑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并通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法定参与资格,其中标应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法定参与资格及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标应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同类业绩,其同类业绩不应获得评分或者涉嫌提供虚假同类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投诉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投诉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石家庄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石家庄-2026-06-26 00:00:00
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公共服务支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中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美景街与贾商路交叉口中国联通大楼*楼**室
被投诉人:河北中赀科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翰林观天下**号楼****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号中房元泰广场*单元***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一标段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支持质疑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并通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法定参与资格,其中标应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法定参与资格及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标应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河北开拓数字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同类业绩,其同类业绩不应获得评分或者涉嫌提供虚假同类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投诉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投诉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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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