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现代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焊接)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双佳冠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号天山·博雅文轩小区***栋*层*单元***室
被投诉人*: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双拥路**号
被投诉人*: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央公园中心城)
五、基本情况
新疆双佳冠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月*日就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现代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焊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和提供的材料,调查如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经对中标人(拜城县汝祥商贸有限公司,下同)投标文件进行核查,中标人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逐条填写具体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制造商及企业规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项目报价文件评审阶段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经查阅项目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以及项目评审过程相关材料,参照国办发〔****〕**号文和财库〔****〕**号文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投标响应设备不符合“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价格评审优惠前置条件,评审过程未对投标人进行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一条之相关规定,中标人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关键内容缺失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出任何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均属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故评标委员会无权要求投标人就此作出澄清。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项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条规定“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全权代理人按规定逐一签署和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效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文件未对“按规定”这一前置条件进行明确,对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存在歧义。
*.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第*点规定“属于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署的事项,各投标人应按照规定逐一签署,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应当逐一加盖”,项目采购文件第六部分附件中所提供投标文件格式性文件均标注“签署”、“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等要求,采购文件对于应当签署的事项是否仅限于附件所提供格式性文件未做明确规定。
*.综上,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歧义,导致多数投标人以及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存在理解偏差,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项目采购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现代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焊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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