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佳宁苑配建2-101,1号楼及配建1-101车库
2026-06-26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佳宁苑配建2-101,1号楼及配建1-101车库
天津-2026-06-26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天津-2026-06-26 00:0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佳宁苑配建*****,*号楼及配建*****车库
***************
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佳宁苑配建*****,*号楼及配建*****车库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方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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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备查文件。 *.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 *.标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佳宁苑小区内,建成时间为****年,所在楼层均为*层,钢混结构,共计***个停车位,土地形状较规则,该地区地形为平地,有利于建筑物的建设,地质承载力较好,稳定性较强。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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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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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三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单春溪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平面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技术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年第*次主任办公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交易集团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交易集团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使用规定并自行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使用条件导致不能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踏勘,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胡建涛;联系电话:***********)。 *.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规定返还。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本项目交易双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该项目办理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占用公共区域,车位优先保障本小区业主租赁使用。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