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2026-06-26 00:00:00


临财采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洮阳镇边家湾村****年乡村建设巩固提升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投标人):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阳光酒店*号楼*层商铺*室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移交线索,经调查,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临洮县洮阳镇边家湾村****年乡村建设巩固提升村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与另外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地址、***地址、***序列号、硬盘号一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数据、临洮县财政局调查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第二款”之规定,对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鉴于该单位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说明情况、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七,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交无效。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甘肃君益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七,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交无效。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临洮县财政局。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