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6〕00126号)
2026-06-2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6〕00126号)
吉林/长春-2026-06-26 00:00:00

****年*号


一、项目名称

农安县利民垃圾场调节池浮动盖、防渗、气体收集安装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确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靠公路双鼎花园东北侧约**米

被投诉人*:吉林省经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东街与天兴路交叉口东行***米

相关供应商: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兰家工业园区丙二路***号

三、基本情况

成交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维科公司)无效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符合要求。

投诉事项*:拟定中标人吉林中维科公司低价中标,无法保证产品质量。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吉林中维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询价小组未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且没有证据证明吉林中维科公司的报价低于产品合理成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的数量不足三家,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