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6号)
2026-06-26
河北/衡水 质疑投诉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2026]6号)
河北/衡水-2026-06-26 00:00:00
安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安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安平县农村环卫垃圾清运项目(*********年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省创之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新华西路****号
被投诉人: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安平县和平西街***号
被投诉人:良辅工程管理衡水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号泰一尚城*幢*单元*层***室
四、基本情况
“安平县农村环卫垃圾清运项目(*********年度)”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月**日,发布中标公告,二标段中标人为本案投诉人。*月**日,投诉人向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良辅工程管理衡水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良辅工程管理衡水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我公司就本项目于****年*月**日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招标代理公司于****年*月*日出具《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函中解释由于我公司中标后有质疑,所以没给我公司中标通知书。并强调我公司对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未提出异议。*、我公司就本项目合同签订产生分歧,招标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解释为分项报价的“合同履行期限”均标注为“二年”投标总价为二年服务期的完整报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事项*的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另行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安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安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