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6号)
2026-06-17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6号)
福建/福州-2026-06-17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监督检查辅助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市广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楼*层工业厂房**区**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财政厅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号永鸿城*号、*号楼连接体五层**号

相关供应商*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前坂社区温陵南路**号福华商业中心大厦****、****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中正恒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际大厦*楼*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市广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拓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招标公司)组织的监督检查辅助务(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首次低价澄清环节,该公司按要求提交完整充分的报价合理性证明材料。评审小组启动二次低价澄清审查流程缺乏合理性,剥夺该公司合法投标权利,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范。事实依据:该公司查询了近三年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内**个同类审计务项目成交情况,计算出同类审计务项目的日薪范围区间为**/日至***/日,平均日薪为***/日。近年来福建省内无明确的相关审计人工费用收费标准文件,距今最近的收费标准文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号)已于****年*月*日废止,仅能作为参考依据。现行生效的闽价〔****〕***号文件中指明,会计师事务所务实行市场开放报价。故该公司报价属于合理报价。****年*月*日项目评审启动首次异常低价审查流程,评审小组要求该公司**分钟内提交项目具体成本测算及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该公司按时足额完整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和项目各项成本费用组成明细,材料真实有效,覆盖首次澄清要求内容,足以证明投标报价合理性,再次发起二次低价澄清审查,流程合理性存疑。投诉事项*:评审小组在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启动二次异常低价澄清环节时,未考虑时间安排与材料准备难度,未给该公司合理可实现的澄清响应时间;该公司申请延时时未回应、失联,致该公司无法按时提交补充材料,剥夺该公司澄清权利,评审流程严重违规。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共启动了两轮低价澄清流程,该公司基于对招标文件的解读,故预先准备了首次低价澄清说明及证明材料文件,****年*月*日**时**分启动二次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此时是下班高峰非工作时间。评审小组要求五十分钟内提交书面成本说明、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文件,还要求补充人工成本测算等必要证明材料。此要求不合理,一是非工作时段,财务及用印管理人员离岗,难以在短时间内返回完成材料准备等流程,不具备按时提交条件;二是调取人员年度个税证明等材料,五十分钟远超合理准备周期。期间,该公司申请延长提交时限,代理机构称请示评审小组,后续无答复;该公司多次联系被转语音信箱,沟通无果,致未按时提交补充材料。评审小组应结合实际给合理可操作的澄清时间,不应设无法完成的时限要求。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三家供应商泉州名城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华达公司及福建中正恒瑞公司,投标报价呈现显著规律性异常,符合法定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涉嫌串通围标,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损害该公司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投标应认定无效。事实依据:泉州名城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万元、福建华达公司***万元、福建中正恒瑞公司***万元。三家报价有明显规律性差异,存在报价固定倍数差额步长规律,福建华达公司较泉州名城会计师事务所低*万元,福建中正恒瑞公司较福建华达公司低**万元,并非市场正常竞争下的随机报价,不符合公平竞争、自主报价原则。正常市场竞争中,不同供应商报价应随机波动,出现此类固定倍数差额步长规律报价概率极低,该异常表明三家供应商有相互串通、协同报价嫌疑,涉嫌串围标,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评标中,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组织职责,未保障该公司咨询沟通权利,未落实评标现场专人值守及通讯畅通要求。两次异常低价澄清通知未载明有效固定电话、备用联系人及现场对接人员信息,致该公司无法正常咨询沟通,剥夺该公司陈述、说明及举证权利,属评审程序严重违法,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事实依据:*.****年*月*日**时**分,评审小组二次启动针对该公司的异常低价审查流程,距该公司提交首次澄清文件近三小时。期间该公司多次致电招标代理公司,咨询已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补充,电话未接通,无法与代理人员有效联系。*.两次异常低价澄清中,代理机构澄清通知未按规定列明相关信息,加之工作人员外出、电话不通,该公司在澄清期间无法正常与评标现场及代理机构联系,咨询沟通渠道受限,无法充分行使相关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顺鑫招标公司接受省财政厅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采购品目名称为审计务,采购标的为监督检查辅助务,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华达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广拓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向顺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顺鑫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广拓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编列内容第(*)项规定“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中“*.*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异常低价审查部分针对“异常低价审查”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结合本项目(采购包)实际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即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监督检查辅助务响应报价<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规定“本项目为福建省财政厅购买监督检查辅助务,务期为三年,三年预算采购金额为*******.**元,其中包括差旅费预估******元,差旅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各投标人报价时不得下浮,实际支付时由采购人根据具体出差情况,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有关问题的解答,据实结算。投标人按总价进行报价。”

经查,广拓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报价)一览表》显示,其针对“监督检查辅助务”的响应报价为*******元。广拓公司针对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提交《关于监督检查辅助务项目报价偏低的澄清函》(以下简称《澄清函》)及附件《详细报价明细表》,《澄清函》显示“本次报价系我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务范围、工作强度及自身运营成本(税费、人员成本等)综合测算后确定,报价真实、合理,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情形……”。《详细报价明细表》列明了相关审计人工费用、差旅费、税费及办公费等。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表(小组)》显示,泉州名城会计师事务投标报价为*******元,福建华达公司投标报价*******元,福建中正恒瑞公司投标报价*******元;

本次采购项目《低价审查表(个人)》《低价审查表(小组)》《供应商保证金缴交情况表》及《评标报告》显示,广拓公司、福建华达公司等*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除*家供应商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外,其余*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广拓公司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参照福建省物价局指导价、同类项目市场价,广拓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不足以支撑低价报价合理性且给予广拓公司二次说明的机会,广拓公司未响应,由此评标委员会认为广拓公司异常低价审查结果为不通过。评标委员会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福建华达公司为第*中标候选人。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中引用的《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供应商应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投诉人广拓公司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提交《澄清函》《详细报价明细表》对其投标(响应)价格、价格组成等作出说明,并列明其投标报价由相关审计人工费用、差旅费、税费及办公费等构成。广拓公司《澄清函》中说明“*.本次报价系我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务范围、工作强度及自身运营成本(税费、人员成本等)综合测算后确定,报价真实、合理,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情形;*.我单位具备相应审计资质和丰富执业经验……不因报价偏低降低标准与执业质量;*.我单位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成果文件,做好后续沟通、答疑及整改跟踪等相关务。”《详细报价明细表》中仅罗列拟派高级人员、中级人员、其他人员的务工时、日薪、分项合计及差旅费、税费、办公费汇总总额等基础数据,未配套提交能够佐证人工薪酬计价标准、办公耗材及运营开支公允性的佐证材料,无人员薪酬发放依据、办公费依据、同类项目收费参照依据等证明材料,无法有效印证其列明的审计人工费用、办公费计算标准符合市场水平,不足以证实其投标报价具备完整、合理的成本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因此,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参照福建省物价局指导价、同类项目市场价,认定广拓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不足以支撑低价报价合理性并无不当。鉴于评标委员会认为广拓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不足以支撑其报价合理性,基于审慎评审原则,根据该公司所提供的说明材料的情况要求其补充提交报价合理性相关材料,客观上有利于广拓公司充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保障了广拓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及《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评标委员会给予相关供应商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和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材料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根据采购人省财政厅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给予广拓公司**分钟的响应时间后又给予**分钟时间补充提交报价合理性相关材料;投诉人广拓公司亦对此予以确认。因此,评标委员会在本次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异常低价澄清环节给予广拓公司的响应时间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时限不足、剥夺供应商澄清举证权利等违法违规情形,并无不当。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福建华达公司、泉州名城会计师事务所、福建中正恒瑞公司*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独立评审,并未认定上述*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另外,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标的为“监督检查辅助务”,采购品目为“审计务”,务内容、标准、计费依据明确,市场价格区间相对稳定。上述*家投标人报价区间相近,属于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计费标准下的正常市场竞争现象。仅凭上述*家投标人报价情况,不足以认定*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上述*家供应商有相互串通、协同报价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财政厅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异常低价审查通知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发出,属于平台正式通知方式,足以保证投标人正常接收、理解并响应。招标文件“异常低价审查”中已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代理机构的电话是否畅通,均不影响投标人通过线上系统提交补充材料。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因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能在评标期间接听投诉人的电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广拓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组织职责,未保障该公司咨询沟通权利,未落实评标现场专人值守及通讯畅通要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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