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汽开财字〔2026〕21号)
2026-06-2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汽开财字〔2026〕21号)
吉林/长春-2026-06-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汽开区垃圾清运设备设施更新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秋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号

被投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号***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吉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号长春万科****项目**号楼***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长春市吉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造假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参与投标并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取消长春市吉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制造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和投诉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数据二者在资产总额数值上存在差异。经核实,声明函所载数据来源于制造商提供的正式财务报表,并非凭空编造,中标供应商已提供制造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不存在主观恶意伪造数据、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第二条第(二)项。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从业人员***人,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声明函和投诉方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的企业规模类型认定结果一致,数据差异未对中小企业政策适用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必须以审计报告为唯一依据,企业可依据合法财务报表、财务核算数据如实填报。受审计报告出具周期等客观因素影响,财务报表数据与审计数据存在合理偏差,属于正常商业与财务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不实两大法定构成要件,且该行为须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未篡改、伪造、变造声明函内容,主观上无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的故意;客观上数据偏差未改变制造商为中型企业的既定事实,未对评审结果与政策适用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中标供应商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