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7号)
2026-06-26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7号)
吉林/白山-2026-06-26 00:00:00

白山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人民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第*包)(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卓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马仲屯老砖厂*栋***室

被投诉人*:白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南岭街**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号伟峰东樾**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华润(吉林)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号国家汽车电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区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华润(吉林)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所投上海澳华内镜*********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号实质性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响应。

*、中标供应商华润(吉林)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无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要求的同品牌超声小探头医疗器械注册证。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核查投标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草率认定质疑不成立,纵容虚假应标行为,导致中标结果违法、无效。

*、本项目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同参数项目事实一致、法律适用一致,却出现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采购人、代理机构****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

*、依法认定华润(吉林)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投标无效、中标无效。

*、依法撤销本项目第*包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采购。

*、依法公开中标供应商针对★号参数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接受监督。

*、依法对虚假应标,违法评审,违法答复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将“具备适配同品牌超声小探头能力”列为实质性技术要求。中标供应商所投上海澳华内镜*********产品,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其可适配同品牌超声小探头,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该部分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仅在技术偏离表写了满足但未附任何伪造的佐证材料,,属于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属于虚假应标,该部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事项不成立。

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备生产、销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品牌超声小探头产品的法定条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由于中标方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存在纵容虚假应标的行为,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行严格的个案审查原则。鉴于不同案件在采购标的、时间节点及事实基础上均存在差异,即便案情存在相似之处,亦不能直接援引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本案认定依据。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采购人本次并没有采购超声小探头的需求,但在采购文件的编制中,将系统可适配同品牌超声小探头作为实质性参数要求,该设定导致采购需求脱离了项目的实际特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系《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今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对质疑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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