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州轮台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金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四平路****号创新广场*座**楼*****
被投诉人*:轮台县人民医院
地址:轮台县青年路***号
被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金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轮台县人民医院于****年*月**日就轮台县人民医院《巴州轮台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二期(二次)》(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无证投标,涉嫌违规,无证经营。
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系列法律依据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在此次项目中的投标主体行为属于故意无证投标行为,属于投标资格不合格的虚假应标行为;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此次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属于违法经营的行为。
*.撤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在巴州轮台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二期(二次)项目编号:******(**)*******号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标资格。
*.追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虚假应标,扰乱市场的主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进行依法处罚并公示。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三家合格供应商中间重新遴选中标候选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本采购项目属于医院信息化集成政府采购项目,核心采购内容含区域影响中心医用软件(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通信服务、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商须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法规规定,提供影像处理软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单独强制要求集成商必须自身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采购人依法设定的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对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无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经核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制区别于许可制,备案属于事后监管公示义务,并非绝对前置经营准入禁止性规定;本项目整体为软件信息技术集成服务,医用软件仅为配套组成部分,不属于纯粹医疗器械专营采购,集成商作为项目总包方,仅负责软件集成、安装运维,实际医疗器械销售及质量管控由生产厂商承担,集成商未直接从事独立医疗器械经营性销售行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约定以生产厂商资质兜底认定投标资格,未偏离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经核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生产厂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的规定,不存在“无证投标,涉嫌违规,无证经营”现象。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另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一十四号)》,相关供应商即便未备案,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不影响其投标资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轮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