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6-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病房改造和能力提升项目
二、招标项目编号:********************
三、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四、第一次更正公告日期:****年*月**日
五、更改事项、内容:
|
序号 |
章节或条款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现更正为 |
|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的提交及不见面开标说明 |
因故延期暂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
*.* 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提交,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年**月**日**时**分。 |
|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要求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分包 |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和其他专业要求确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按分包合同的规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承接分包工程所需要的相应专业资质。 分包其他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其他要求按合同的规定。 |
|
*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分包 |
*.*.*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工程。 *.*.*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 |
*.*.*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全部主体承重结构等。 *.*.*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和其他专业要求确需分包的工程 。 |
|
*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中“《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上半月刊)”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中“《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下半月刊)” |
|
*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
(*)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年第 *(上半月刊)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
(*)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年第*(下半月刊)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
其他: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上述条款的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除上述更改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需盖企业章及法人签字) (需盖企业章及法人签字)
地 址: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号 地 址:南宁市佛子岭路**号德利国际
**栋**楼****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韦荣玲 联 系 人: 覃惠艳、李春波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网 址: / 网 址: /
****年*月**日
附件:南宁市第九医院病房改造和能力提升项目更正公告(二).*** 附件:[***********************]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病房改造和能力提升项目.****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