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一、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本授权书。 三、投标人应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或完税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五、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六、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七、投标人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八、信用记录要求:*、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九、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本合同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提供的投标无效。 十一、投标人须根据所投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