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6-06-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金口河中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基站管理及维护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孜县海凌商贸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竹溪村龙甘产业园区综合楼***幢***室
被投诉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静雅路**号(金口河区图书馆*楼)
被投诉人:四川盛世同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号(乐山万达*号*座**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盛世同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山市金口河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金口河中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基站管理及维护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故障响应时限条款“*小时内到达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机房使用、铁塔租赁、光纤链路租用与维护、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互联网接入、物联网卡采购及使用等相关全部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及财政部关于禁止违法转嫁费用的规定,将采购人自身应承担的履约成本违法转嫁至供应商。
投诉事项*:付款条件与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挂钩,涉嫌违法将财政支付风险转嫁给供应商。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确保安全播出事故率≤*%”与“正常运行率≥**%”两项指标存在逻辑矛盾,且“安全播出事故”的定义完全缺失,致使供应商无法合理判断自身履约义务,构成磋商文件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将“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置服务网点”作为加分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实质上限制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保障供应商充分竞争的要求。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法定投诉情况。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