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2026-06-2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刑侦支队建设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刑侦支队建设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号(万星文化广场*幢*单元****室)
被投诉人*:南平市公安局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阳街道兴安路*号
相关供应商:云南领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小康大道和谐广场*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南平分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南平市公安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南平中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招标公司)组织的刑侦支队建设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云南领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诚科技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同时本机关向武汉大晟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极公司)、福建科大讯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科大讯飞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德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发函进行协助调查。被投诉人、领诚科技公司、大晟极公司、福建科大讯飞公司、顺德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联通南平分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响应供应商对星标项★**联动处理功能,提供技术规格满足承诺函,实际无法完成功能要求。
投诉事项*: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等材料,并审查了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以及大晟极公司、福建科大讯飞公司、顺德市场监管局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中鑫招标公司接受南平市公安局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年*月**日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领诚科技公司,并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规定:“★**.联动处理功能:支持对接省级目前使用的声纹数据库,支持将处理后音频文件一键推送给声纹数据库进行声纹比对等功能。(投标人须提供技术规格满足承诺函,承诺完全满足技术规格要求,若中标后无法完成功能要求,则取消中标资格,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相应处罚,格式自拟。)”。
中标供应商领诚科技公司针对前述技术服务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为无偏离,并提交了《承诺函》,该《承诺函》载明:“本项目所投的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采用武汉大晟极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进行应标,型号为**,针对联动处理功能:支持对接省级目前使用的声纹数据库,支持将处理后音频文件一键推送给声纹数据库进行声纹比对等功能。我公司承诺完全满足技术规格要求,若中标后无法完成功能要求,则取消中标资格,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相应处罚”。
另查,领诚科技公司在调查阶段向本机关提供了由中研院(山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报告编号:********************),该测评报告显示委托单位及生产单位均是武汉大晟极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为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其中关于“联动处理”功能的测试过程说明为:支持对接省级目前使用的声纹数据库,支持将处理后音频文件一键推送给声纹数据库进行声纹比对等功能,该功能的测试结果为“符合”。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对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中联动处理功能的技术参数采取承诺函的方式进行响应,并规定若中标后无法完成功能要求,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采购人南平市公安局和代理机构中鑫招标公司亦确认供应商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在验收环节中查验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是否能与声纹数据库连接、是否满足技术参数主要功能要求来判断供应商是否符合该项技术参数的要求,也即对于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前述技术参数要求,更侧重于验收阶段的具体验收结果。中标供应商领诚科技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承诺函,并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其所投产品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软件产品评测报告》显示前述音频综合处理系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动处理功能。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阶段及本次采购项目协助质疑答复阶段均认定领诚科技公司所投产品的该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福建科大讯飞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认为省级声纹库平台与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存在技术对接障碍,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其他的检测佐证材料,仅是其单方陈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动处理功能。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对于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的相关技术参数**.▲渲染速度、 **.▲同音快寻功能、**.▲语音转文字功能、**.▲维汉翻译功能、**.▲声纹比对功能、**.▲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同时对于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语音分离功能、**.▲声纹聚类性能以及**.▲研判分析功能,均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的,具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中标供应商领诚科技公司对前述*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均为正偏离或无偏离,并就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的相关技术参数提供了由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如晟********智能语音鉴定系统,委托单位及生产者均为武汉大晟极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提供了由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如晟**************音频综合处理系统,委托单位及生产者均为武汉大晟极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两份《检验报告》均带有***及****标识,且均显示领诚科技公司所投的两个产品的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述*项技术参数要求。
大晟极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检测报告》的内容属实,为该公司向云南领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顺德市场监管局向本机关回函确认,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其所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未依法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
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书面答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关于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的相关技术参数渲染速度、同音快寻功能、语音转文字功能维汉翻译功能、声纹比对功能、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以及关于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核心产品)中的相关技术参数语音分离功能、声纹聚类性能、研判分析功能须提供具有***或****标识的检测报告,领诚科技公司提供了由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大晟极公司作为前述两份《检验报告》的委托单位,确认该两份《检验报告》系其向领诚科技公司提供,并确认为真实的。投诉人主张领诚科技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前述两份《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关于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两份《检验报告》,其所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事项,另行处理。
南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