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6-06-24 00:00:00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要求不合理的财务审计报告
内容:某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某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财务要求: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提交近三年(****年至****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及报表。”
解析: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期间内的财务审计报告,限制成立年限不足期限的经营者参与招投标,属于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中“(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规定。
【案例*】红黑名单区别对待
内容:某区政府在《关于某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建立经营性机构红黑名单制度。根据经营性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社会影响等,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对于列入红名单的经营性机构,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政策扶持、人事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解析:该规定对红名单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红黑名单上的经营性机构予以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排除大型及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内容:某县政府在《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适宜由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虽明确应预留一定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本政策规定将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将导致大型企业完全无法参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全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项目的可能,同时限制了外地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优先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直接排除了外地潜在经营者参与到此类型项目的服务中。相关规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案例*】设置超高业绩门槛
内容:某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审定金额****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审核(或复核)服务。”
解析:要求供应商具备单项****万元以上工程的审计经验,而该项目的审计金额仅为***万元以下,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构成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无据限定供应商
内容:某区教育局于*月召开会议决定统一组织各学校开展校服采购活动。*月,发布所属中小学学生装采购征集公告,经评审,*家企业入围,随后签订《成交通知书》。*月,制定印发文件,明确区属学校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货企业。
解析:上述行为限定*家企业为当地中小学校服采购入围供应商,剥夺学校、家长的自主选择权,排除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内容:某招标文件中要求,“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于企业营销场所的超市或直营店面积(含投标企业分公司及企业连锁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得*分,其他供应商为*,得(*/*)**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得*分,其他供应商为*,得(*/*)**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得*分,其他供应商为*,得(*/*)**分”。
解析:要求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直接指定合作方
内容:****年*月,*区人民政府为落实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研究决定成立*公司,由该区能源局作为出资人,统筹全区新能源资源。当月,该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推进方案(送审稿)》有关事宜,明确由*公司负责整体推进*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并于*月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按照公产建筑屋顶和农村居民屋顶两类场景分期推进。公产建筑屋顶项目方面,****年*月,*公司在该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合作开发商磋商的公告》。经磋商,确定湖南某公司为合作商。****年*月,*区人民政府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该公司享有二期、三期项目的优先合作权,并要求其在*区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等工作。
农村居民屋顶项目方面,****年**月,*公司在该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区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招商公告》,设定竞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的资格条件。因报名企业不足三家,项目作废标处理。此后未重新组织公开招商程序,*公司直接选定重庆某公司作为合作方,并于****年**月与其签订《*区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合同明确重庆某公司为辖区内*个乡镇街道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唯一开发方。
解析:在公产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上述行为通过签订招商引资框架协议,明确赋予湖南某公司二期、三期项目的优先合作权,以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固化特定企业的后续参与资格,削弱市场的开放性与竞争性,实质上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待遇,同时,协议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并由其全面承接项目建设与运营职责,变相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九条规定。
在农村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上述行为直接指定重庆某公司为*个乡镇街道的唯一开发方,剥夺其他企业参与机会,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
【案例*】强制外地检测机构备案
内容:某开发区管委会在《****年零星公告零星工程检测招标公告》中规定,“三、资格条件。*.外地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等内容。
解析:要求外地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属于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目前文件已废止。
【案例*】要求本区业绩作为入选条件
内容:某部门在《区某类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六)最近两年内在本区有相应业绩;”“申请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三)近两年在本区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四)近两年在本区的项目业绩材料(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
解析:将在本区域具有相应业绩作为入选名录承包商的必要条件,并作为后续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阻碍了外地的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
【案例**】要求外地机构本地设点并备案
内容:某部门在《某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注册地不在本区的培训机构,需在本区设立教学点,有***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教学、办公用房,且公告发布之日前在本区人社局备案,从事过由区人社局委托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解析:该公告在资质标准方面对注册地不在本区的培训机构投标本区采购项目设置了歧视性要求,直接排除了限定条件以外其他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投标活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
【案例**】优先支持本地企业
内容: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明确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市龙头骨干企业评选,在工程项目承发包中,骨干企业免予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加大骨干企业评标资信评分权重;支持本市建筑企业优先承接市内工程项目,根据企业在本市当地信用评价情况,对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进行适当下浮;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为非公开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市建筑企业范围内择优选用等。”
解析:该规定在信用评价、工程项目承发包等领域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排除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当地建筑业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
【案例**】按注册地分档评分
内容:某市水利局在《关于印发〈某水利局招投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中规定,“本企业或所属分公司工商注册地或办事处在某市核心区内的得**分、某市辖区内的得*分,在某市辖区外省内的得*分,在省以外的得*分(以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准,营业执照上无法体现的,提供合作协议等)”。
解析:该规定根据企业注册地给予不同分值,对不同地域企业形成歧视性评审标准,限制外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相关招标代理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
【案例**】排除外地施工单位
内容:某县教育局在《关于印发〈某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类小型协议施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明确建立单个工程控制价在*(含)万元以上**(不含)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协议施工库,小型工程项目通过在施工库中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施工库入库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一致,并均为该县。”在《某县教育系统****—****年建设工程类小型协议施工库公开征集公告》中规定,“明确要求投标人应为该县企业。”
解析: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施工企业进入该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市场,妨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