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81号)
2026-06-24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81号)
吉林/长春-2026-06-24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地方病第一防治研究所氟砷设备****(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启鸿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海达地路与长城街交汇北行***米综合楼*栋***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地方病第一防治研究所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西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恒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号***室

相关供应商:陕西智复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南韩北城中村改造项目*******幢*单元**层*****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细则及标准”*“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对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原子荧光光度计中第*、*、*项”“离子色谱仪中第*、*项”“氟离子电极(仪器+电极)中*、*、*项”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离子色谱仪▲*.*.*、▲*.*.*”的内容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商务部分第*项:对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分),此项属于技术部分(暗标),不应放在商务部分去评分。人为把技术评分条款(暗标)放在商务部分,以商务形式掩盖技术倾向性,规避技术参数公开审查,实质是变相限定品牌。技术与商务边界混淆,违反了评审维度清晰,标准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招标公司的回复函中根本没有正面回答该问题。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变更公告的修改影响投标编制,距投标截止没有≥**天,不合法。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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