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须符合谈判文件第二章第*条“合格的供应商”的要求,并提供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三)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供应商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进行自我认定和声明,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或者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制造的货物,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四)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在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五)在资格审查时,谈判小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进行查询。对核查中发现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