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宿县第二小学新建食堂建设项目-食堂仪器设备购置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
2026-06-25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关于温宿县第二小学新建食堂建设项目-食堂仪器设备购置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阿克苏-2026-06-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宿县第二小学新建食堂建设项目*食堂仪器设备购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瓦提县腾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河宾社区锦绣江南小区**号路楼***号商铺

被投诉人: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温宿县复兴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阿瓦提县腾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河宾社区锦绣江南小区**号路楼***号商铺

当事人: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温宿县复兴大道***号

五、基本情况

温宿县第二小学新建食堂建设项目食堂仪器设备购置二次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阿瓦提县腾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发布后,*月**日采购人温宿县教育局和代理机构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复核,认定质疑成立,取消了阿瓦提县腾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于*月**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并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
*月**日阿瓦提县腾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被取消其中标资格及未书面告知质疑答复事宜,向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月*日驳回了质疑。投诉人对该质疑答复不满,*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月*日依法受理。目前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其他供应商对我公司中标结果的质疑时,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但未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且未告知质疑成立的具体原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仅收到项目中标结果变更的短信,未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公示内容中也未明确我公司被取消资格的原因。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我公司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导致我公司无法判断质疑处理是否合法,无法有效行使后续救济权利。
投诉事项*:按照公示内容,两个质疑事项成立,我公司认为被质疑事项不合理。
经本机关调查,调取了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材料、更正公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等全部资料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该项目第一中标人被其他供应商质疑成立后,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将质疑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事项包含两个具体问题,系原质疑的核心内容:
(*)关于“燃气灶**认证被撤销”问题:投诉人投标产品“单头大锅燃气灶、双炒双温燃气灶”的制造商为“山东圣世皓晨厨房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经查,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已于****年*月*日被撤销。本采购项目开标日期为****年*月*日,晚于该证书撤销日期。因此,投诉人在开标时所投该产品已不具备有效的强制性认证。投诉人提交的“承诺函”属事后说明,无法改变其投标时产品认证已失效的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其投标合规的有效依据。
(*)关于“煮面桶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问题: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投电加热煮面桶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山东鼎厨厨业有限公司”。经核查,“山东鼎厨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投诉人主张的与“山东苏能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委托生产协议”,均未在其投标文件中体现,而是于质疑处理期间补充提交。该补充材料属于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在评审时并未作为专家评判的依据。
综上,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有关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质疑事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投诉人中标资格被取消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及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对温宿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行政处罚;
*.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宿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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