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12项闲置资产
2026-06-04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12项闲置资产
天津-2026-06-04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天津-2026-06-04 00:00:00
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项闲置资产
***************
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项闲置资产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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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并严格遵守踏勘有关规定。联系人:潘先生,联系电话:***********;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的发票(税率**%)。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描述 | 详见附件《处置清单》。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保税物流园区*栋*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坤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节能管理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际华(内蒙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闲置设备处置的决议(际装安[****]**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到现场进行实物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等同于成交金额*%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受让方须按相关约定及转让方要求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 *.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 (*)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标的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和标的资产移交之日起,标的资产的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