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拟处置津LG3311车辆
2026-06-15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拟处置津LG3311车辆
天津-2026-06-15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天津-2026-06-15 00:00:00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拟处置津******车辆
***************
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车辆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拟处置津******车辆 | ||
|---|---|---|---|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南开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市聚容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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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本次转让车辆产权属证书齐全,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本项目车辆办理过户交接前,如有车辆违章记录由转让方负责,涉及车辆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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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号楼(存在多址信息)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茂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餐饮管理;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洗染服务;洗烫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外卖递送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年第*次党总支委会会议纪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挂牌公告等以及向转让方了解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之判断并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意向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察,核实,充分了解标的车辆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同时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路先生,联系电话:*********** ,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至**;**,下午**;**至**;**)。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本项目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天津产权接到转让方提供的相关通知后履行后续程序,其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出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的; *、本次产权交易双方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转让方承担。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 **、本项目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支付。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