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鹭岭景园60-4-101房产
2026-06-23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鹭岭景园60-4-101房产
天津-2026-06-23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天津-2026-06-23 00:00:00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鹭岭景园********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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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鹭岭景园********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同章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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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一、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承诺该转让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对外租借等情况。 三、该项目评估值价值内涵:公开交易的市场价值,不含增值税等销售环节税费及费用,该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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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西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三区*号楼*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孙怀章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西青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公会会议纪要》(****年**月**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该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完成受让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转让标的房产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房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现场看房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 五、该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缴纳竞价保证金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竞价保证金金额以转让方提供《网络竞价实施方案》要求为准),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或退回),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规定返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须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或者除竞价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或转让方专用结算账户,最终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按照抵扣交易价款一部分或者按照在天津交易集团确定该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到账(如转让方提供交易价款的收款凭证)且收到相关交易方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将最终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规定退回方式处理。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②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③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④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 ⑤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八、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九、该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最终受让方须同意:通过天津交易集团进行结算的,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