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屯-2026-06-2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号商业项目*、*栋***层**区***号
二、基本情况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经查,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第十师北屯市党委党校****年新建教学及宿舍楼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采购人于****年*月*日向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年*月*日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至法定期限届满,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放弃中标资格函》中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增加、专业生产及现场安装人工招工困难、成本大幅上涨”等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并试图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经调查,新疆昱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材料,且在询问调查中承认“成本增加不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上述主张属于市场经营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法定免责事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放弃中标资格函》、《关于放弃〈中标资格函〉的回复》、《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等。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五、处理日期:****年**月**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人: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